(2015)冷民二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莉、李灿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灿光,谭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776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众文,该联社铎山信用社主任。被告李灿光,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被告谭莉,女,1982年5月4日出生。2015年6月12日,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冷水江市信用联社)就与被告李灿光、谭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首独任审判,书记员晏甫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灿光、谭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水江市信用联社诉称,2006年5月26日,被告李灿光向原告所属的铎山信用社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灿光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谭莉与被告李灿光是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灿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6日,被告李灿光与原告冷水江市信用联社所属的铎山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灿光向铎山信用社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07年5月26日,借款月利率为10.69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收取罚息。同日,铎山信用社依约向被告李灿光发放贷款20000元。被告李灿光现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利息至2007年12月31日,至2015年8月17日止,尚欠本金20000元。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李灿光与被告谭莉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产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及借据、户籍资料等证据加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信用联社所属的铎山信用社与被告李灿光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所属的铎山信用社向被告李灿光发放贷款后,被告李灿光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全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又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可视为个人债务的法定情形,故本案相关债务依法应认定为被告李灿光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谭莉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灿光、谭莉共同向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与罚息。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逾期,由被告李灿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灿光、谭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晏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