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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非执审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烟草专卖局与朱燕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烟草专卖局,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安非执审第20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烟草专卖局。法定代表人徐红燕,广安市广安区烟草专卖局局长。被执行人朱燕,女,生于1981年8月11日,个体工商户,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烟草专卖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朱燕作出的广区烟处(2014)第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烟草专卖局向我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烟草专卖局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区烟草专卖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 芹审判员 杨 君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