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乙、夏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4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乙。被告人夏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月起,被告人李乙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胜利路XXX弄XXX号楼二楼开设一赌博游戏机房,并雇佣被告人夏某某以查分、抄分、资金管理等方式管理该游戏机房。2015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被告人李乙、夏某某及参赌人员陈某、温某某等人,并缴获“至尊龙3”八联机1台(6人位)、“3D宝马”八联机1台(7人位)、“双响龙”八联机1台(8人位)及赌资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上列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李乙、夏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赌博机,并将赌资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李甲、金某某、孙某某、熊某某、陈某、温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甲的证言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材料,被告人李乙、夏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乙、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乙、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乙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夏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予以没收。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白艳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