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41号原告:骆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4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