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德财与刘福财、赵爱莲、段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财,刘福财,赵爱莲,段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李德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海平,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财,男,汉族。被告赵爱莲,女,汉族。被告段学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财与被告刘福财、赵爱莲、段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福财、赵爱莲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财撤回对刘福财、赵爱莲的起诉。审 判 长 马彩琴代理审判员 王 铎人民陪审员 刘 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以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