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豆某与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70号原告:豆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亢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诉被告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豆某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