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汪莉与方李玉、肖碧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莉,方李玉,肖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901-1号申请执行人汪莉,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洁莲新村12幢2大院301室。被执行人方李玉,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南大路34号3栋1梯602室。被执行人肖碧峰,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南大路34号3栋1梯6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余执民字第9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30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肖碧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1幢1-182室的房产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良移字第080391**号,建筑面积:50.47平方米;土地证号:1-2008-110-10**,土地使用权面积:11.9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范红艳(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509082828)以5463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1幢1-182室的房产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良移字第080391**号,建筑面积:50.47平方米;土地证号:1-2008-110-10**,土地使用权面积:11.9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范红艳(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范红艳(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范红艳(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