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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岳喜峰、李建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岳喜峰,李建明,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77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杜朝宏,行长。被执行人岳喜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建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农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岳喜峰、李建明、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岳喜峰、李建明、李建华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7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