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吉英与廖万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英,廖万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889号原告张吉英,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廖万林,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吉英诉被告廖万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汤华巍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吉英、被告古承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吉英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生育一子廖晓杰,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作风败坏,对家庭不负责任,以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位于巴南区肖家巷50号3-33-1号房屋由其儿子廖晓杰所有;被告应立即搬出上述房屋,并赔偿原告身心康复费50000元。被告廖万林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理由不属实,原告举示的照片中的女性系被告同事,被告与其并无不正当关系。若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同意离婚。被告必须分得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中的10万元,位于巴南区肖家巷50号3-33-1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享有居住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恋爱,并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1988年6月17日生育一子廖晓杰。婚后原、被告购买了位于巴南区肖家巷50号3-33-1号房屋一套,登记于原告及其儿子廖晓杰名下。原、被告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上沟通、交流不够,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衣物归各自所有;位于巴南区肖家巷50号3-33-1号房屋由其儿子廖晓杰所有;被告应立即搬出上述房屋,并赔偿原告身心康复费50000元。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应享有房屋居住权,另行分得共同存款300000元中的100000元。双方各持己见,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房地证等证据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双方虽为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一般,但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28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照片二十张以证明被告生活作风败坏,但上述照片系孤证,不能反映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吉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锐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