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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敬德与徐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德,徐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972号原告李敬德。被告徐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德与被告徐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徐海清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敬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