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敬德与徐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德,徐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972号原告李敬德。被告徐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德与被告徐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徐海清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敬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