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丁润平与马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润平,马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42号原告丁润平,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马建国,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润平诉被告马建国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润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丁润平负担。审判员 胡正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华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