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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0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秀文诉被告高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205号原告安秀文,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榆县人,农民,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被告高金元,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秀文诉被告高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秀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秀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秀文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才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