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赵爱明、张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赵爱明,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2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52号。负责人葛兵,行长。委托代理人沈超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晓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赵爱明。被执行人张小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爱明、张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赵爱明、张小平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72079.45元(计算至2014年6月18日),合计人民币1572079.45元。自2014年6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如被执行人赵爱明、张小平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有权对执行人赵爱明、张小平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上海假日花苑109幢102室(房地产证号:太房权证浏河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浏河字第03000034**号)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72079.45元,执行费18120.79元未交纳。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爱明、张小平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两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爱明、张小平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上海假日花苑109幢102室的房地产进行查封后,委托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进行评估,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作出苏佳房估NT1502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197.20万元。本院将上述房地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谈话,将房产拍卖流拍及除上述房产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收上述房地产,亦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三次均流拍,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小进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郁秋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