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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雷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曹某,郝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02号申请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由被执行人曹某、郝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雷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曹某、谢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于2015年8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曹某、郝某所借申请���雷某借款本金10万元,由被执行人曹某、郝某于每月的28日前向申请人雷某付借款本金2000元至3000元到该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次付款时由委托代理人胡鹏飞直接与曹某、郝某进行领取并出收款条据。2、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今所产生的利息,由申请人于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处理。申请人提出不需要本院执行,本院给予准许。3、按照判决书,从2015年8月14日起所产生的的利息按1分计息,每次随本金偿还利息。4、被执行人谢某、曹某仍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上述协议案款,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有权申请横山县人民法院按照判决书强制执行。6、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曹某、郝某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崇江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肖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