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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陶曙光,牛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陶曙光,牛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109-3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928号富悦.阳光2幢门面5,组织机构代码57341319-5。负责人唐春平,总经理。被告陶曙光,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被告牛丽华,女,汉族,1965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被告陶曙光、牛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660元,减半收取3330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