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陶曙光,牛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陶曙光,牛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109-3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928号富悦.阳光2幢门面5,组织机构代码57341319-5。负责人唐春平,总经理。被告陶曙光,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被告牛丽华,女,汉族,1965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被告陶曙光、牛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660元,减半收取3330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