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429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4日,被告生一女孩“张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被告离家出走。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张某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张某某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某,上面记载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已于2014年12月17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办理过离婚登记类业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张某某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善芳审判员 张元民审判员 黄淑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绪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