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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诉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刘××,男,33岁。被告:侯××,女,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