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诉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刘××,男,33岁。被告:侯××,女,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