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孝民、杨志尚、雷爱兰、张县州、洪立、杨昌学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民,杨志尚,雷爱兰,张县州,洪立,杨昌学,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灞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刘孝民,男,汉族。原告杨志尚,男,汉族。原告雷爱兰,女,汉族。原告张县州,男,汉族。原告洪立,男,汉族。原告杨昌学,男,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惠西平,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广宏,男,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志,男,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基层科科长。原告刘孝民、杨志尚、雷爱兰、张县州、洪立、杨昌学因要求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对三殿村委会第九届选举时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于2015年6月16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6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孝民、杨志尚、雷爱兰、张县州、洪立、杨昌学、被告西安市红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惠西平的委托代理人杨广宏、王宏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孝民、杨志尚、雷爱兰、张县州、洪立、杨昌学诉称,2015年3月三殿村委会第九届换届选举时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原告向被告控告投诉,被告不调查、不处理、不答复,是不作为,致使原告的投诉的问题得不到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者逍遥法外。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三殿村第九届换届选举办法违法违规,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刘建军无当选资格,选举未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没有民主测评,对上一届村委会成员未进行离任审计,原告向第九届换届选举小组组长反映第九届换届选举中的违规现象,未提交书面意见,被告未作出处理决定,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对三殿村委会第九届换届选举时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村委会主任刘建军在第八届村委会选举时贿选、动用黑恶势力的证明,证明刘建军没有参选资格,应当取消当选资格;2、《红旗街道办三殿村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办法》和2015年1月18日的反映信,证明没有进行换届审计,没有村民监督委员会,没有民主测评,没有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3、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向灞桥区政府申请复议,灞桥区政府不予受理。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辩称:一.《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第九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内容适当,三殿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程序合法,并未违法、违规。《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第九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是三殿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的。该办法在村委会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间以及三殿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并无村民到三殿村委会、党支部或选举委员会反映情况。因此《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第九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出台和操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被认定有效。二.原告诉称红旗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并无事实依据。从2015年3月18日三殿村第九次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公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第九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接受三殿村全体村民的监督,到三殿村委会本次换届选举完成至今,红旗街办并未收到原告任何形式的反映、控告、投诉,故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了《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第九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及张贴公示的照片为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以下意见:原告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2的反映信是给市委组织部的,不是给被告的申请,且提交的《红旗街道办三殿村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办法》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孝民、杨志尚、雷爱兰、张县州、洪立、杨昌学系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村民。在2015年3月三殿村第九届换届选举过程中,原告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口头向换届选举小组组长反映,原告因反映的问题未达到调查、答复、处理,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对三殿村委会第九届换届选举时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处理,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均有权对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原告刘孝民、杨志尚、雷爱兰、张县州、洪立、杨昌学认为在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红旗街道办事处或灞桥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原告认为其已向换届选举小组组长反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告未依法进行查处系行政不作为,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是为换届选举而临时成立的机构,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对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并受理与选举工作有关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原告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口头提出的反映不是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对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先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不应未向被告提交申请而径行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综上,原告刘孝民、杨志尚、雷爱兰、张县州、洪立、杨昌学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对三殿村委会第九届换届选举时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请求没有依据支持,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孝民、杨志尚、雷爱兰、张县州、洪立、杨昌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对三殿村委会第九届换届选举时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爱芳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人民陪审员 高永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