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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与钟建民、李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钟建民,李碧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法定代表人龙兵。被告钟建民。被告李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钟建民、李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撤回对被告钟建民、李碧英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885元,退29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