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与钟建民、李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钟建民,李碧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法定代表人龙兵。被告钟建民。被告李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钟建民、李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撤回对被告钟建民、李碧英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885元,退29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