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阮某某,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判员吴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梁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