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建宁县濉溪镇平安汽车养护中心与林祥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建宁县濉溪镇平安汽车养护中心,住所地建宁县水南路20号。经营者吴春福,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林祥财,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宁县濉溪镇平安汽车养护中心与被告林祥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祥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宁县濉溪镇平安汽车养护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宁县濉溪镇平安汽车养护中心负担。审判员刘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余建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