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义片,郑先清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5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自报),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被告人郑某(自报),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二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中旬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每天的中午12时至13时,被告人陈某、郑某多次租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雅居休闲会所的北京房,并与同事、附近工地务工人员在该房间内,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吃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郑某轮流在赌博过程中为参赌人员发牌,并在每盘开牌后抽头渔利人民币20至30元不等。赌博当日,被告人陈某、郑某均能获利人民币数百元,每次赌博结束后,被告人郑某从抽取的渔利款中支付租房费用人民币100元,剩余利润由二人平分。2015年3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郑某在上述房间内与蔡国青、陈自奎等十八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起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12100元,从被告人郑某处起获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5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郑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刘某、钱某等19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当场起获的赌资人民币1210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处理;扑克牌1副、抽头渔利款(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扑克牌应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