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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进与被告黄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进,黄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朱进,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鹏,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进诉被告黄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进负担。审判员  颜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