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二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2015年2月7日被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和2015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先后在本市区黄海路、港湾明珠小区工地等处,采取爬门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04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至本市区黄海路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门,采取爬门等手段,窃得该公司电缆线100公斤,赃物价值人民币3900元。2、2015年5月2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至本市亭湖区港湾明珠小区工地,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祁某停放的爱玛电动车1辆及后备箱内现金500元,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4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赔了3000元给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爱玛电动车及后备箱内的现金500元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祁某,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祁某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许某的证言、被害人祁某的陈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先行羁押的8天已折抵刑期8天)。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剩余赃物折合人民币九百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露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位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有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