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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德军诉王彦军,韩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军,王彦军,韩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258号原告赵德军,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张晓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军,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韩玉芹,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晶,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薇,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军与被告王彦军、韩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减半收取6,4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