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德军诉王彦军,韩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军,王彦军,韩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258号原告赵德军,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张晓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军,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韩玉芹,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晶,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薇,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军与被告王彦军、韩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减半收取6,4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