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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舒小珍与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小珍,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572号原告舒小珍。委托代理人洪旭东。被告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财富。原告舒小珍诉被告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