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舒小珍与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小珍,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572号原告舒小珍。委托代理人洪旭东。被告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财富。原告舒小珍诉被告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