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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祖国与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祖国,赵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00号原告罗祖国。被告赵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祖国诉被告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祖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祖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祖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0元,由原告罗祖国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