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华春与赵盈、斯林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王华春,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赵盈,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斯林燕。被执行人:安徽路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法定代表人:斯林燕,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盈、斯林燕、安徽路邦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5052.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多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