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洛阳道博精密型钢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道博精密型钢有限公司,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洛阳道博精密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产业集聚区福星路变电站西。法定代表人: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洁,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九大街南段陇海一号。法定代表人:沈春英。本院在受理原告洛阳道博精密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公司)诉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道博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