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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庄汉召与李洪兆、张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汉召,李洪兆,张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庄汉召,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沭阳县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兆,居民。被告张惠芳,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汉召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惠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汉召撤回对被告张惠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