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太执字第0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建与韩振怀、胡利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怀,张建,胡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太执字第00435-2号申请执行人:韩振怀,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坟台镇人民西路2号51户。身份证号码341222195001015572。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5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胡利娜,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2)太执字第004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利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298797148572上存款70000元,现已查明。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利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298797148572上存款70000元的冻结。划拨700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