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明与被告齐明荣、冯芳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明,齐明荣,冯芳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何志明,男。被告齐明荣,男。被告冯芳得,女。本院受理原告何志明与被告齐明荣、冯芳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志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0.00元,减半收取1430.00元,由原告何志明负担。审 判 长 李先才代理审判员 张清科人民陪审员 张传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