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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军,刘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军,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沅江市琼湖路87号。被执行人刘孟辉,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沅江市跑马岭路174号1栋2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王艳军与刘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艳军应受偿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100000元及利息。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沅执字第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伍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