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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赵振军与赵振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振军,赵振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4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振军。委托代理人魏素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振生。上诉人赵振军与被上诉人赵振生所有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赵振军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92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振军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振军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振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人已经预交,予以退回。二审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赵振军、被上诉人赵振生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吴秀琴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