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赵振军与赵振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振军,赵振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4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振军。委托代理人魏素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振生。上诉人赵振军与被上诉人赵振生所有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赵振军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92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振军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振军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振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人已经预交,予以退回。二审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赵振军、被上诉人赵振生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吴秀琴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