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青钢金属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青钢金属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法定代表人XX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蜜,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钢金属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琳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亮、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钢金属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存在业务往来,2015年3月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15,313.32元,承诺向原告分期付款,但被告仅支付第一笔款项5万元后就未按约付款。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5,313.32元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615,313.32元为本金,按月息6‰,自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65,313.32元为本金,按月息6‰,自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货款金额565,313.32元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偿付原告利息,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亦不确认,要求由法院判定。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2014年“CKM”经销合作协议书一份,原告授权被告作为上海地区青钢系列产品经销商。2013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合约书,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铝方通、勾搭板等系列产品,合约书金额为782,665.80元,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45天。2014年8月双方进行对账,原告通过传真方式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载明截至2014年8月,原告财务账上应收被告货款710,768.65元,该货款应在8月25日前结清。被告收到该传真后,予以盖章确认。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15,313.32元(迟延支付产生利息另计),承诺于2015年12月25日前全额还清,2015年4月至9月每月25日各支付原告5万元,2015年10月、11月每月25日各支付原告10万元,2015年12月15日支付原告尾款115,313.32元。被告出具该还款计划书后仅支付5万元,未按承诺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遂于2015年7月诉诸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4年“CKM”经销合作协议书、合约书、销售对账单、销售对账单明细、还款计划书及原、被告陈述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在出具还款计划书后亦未按承诺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CKM”经销合作协议书约定,结账期为月结45天,若未按约结清货款,被告应偿付原告迟延利息,按月息6‰计算。现原告以被告未付货款为本金,按月息6‰,自2014年10月10日起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确认和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部分为贴标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迟延供货,导致被告与下家合作不顺利,资金无法回笼,本院认为,被告对其辩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也未提及该些问题,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钢金属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货款565,313.32元;二、被告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钢金属建材(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65,313.32元为本金,按月息6‰,自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53.10元,减半收取,计4,726.55元,由被告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