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祥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淮南市祥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四店,组织机构代码68811949-8。法定代表人:王文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市祥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镇政府家属楼三楼西户302户,组织机构代码59144442-X。法定代表人:孔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祥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6元,减半收取12243元,由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人民陪审员 高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