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盛来法、徐彩凤与徐彩凤、陆干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来法,徐彩凤,陆干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350号原告:盛来法。被告:徐彩凤。被告:陆干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来法诉被告徐彩凤、陆干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来法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来法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彩凤、陆干勤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来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来法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