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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诉许某丁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李某某,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原告许某甲,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原告许某乙(曾用名许某丙),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许某乙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韦伶,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某丁,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原告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诉被告许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韦伶,被告许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诉称:被告许某丁系原告李某某的前夫,双方于2008年6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在石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中协议第二条约定:子女许某甲、许某乙与李某某生活,由李某某负责抚养,许某丁承担许某甲、许某乙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但之后被告许某丁没有主动支付约定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在村小组发放土地补偿款时由村小组扣留了20456.45元交给李某某用于支付许某甲、许某乙的学费生活费,至今还剩余71343.55元未予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许某甲、许某乙的学费生活费71343.55元。被告许某丁辩称,从2008年离婚至2010年期间我们都是共同抚养的,从2010年双方争吵后我就没有管过。抚养费执行局已经调解,被征着的土地补偿款作为小孩的抚养费,现在原告起诉我支付抚养费,我不应再支付了。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离婚协议书。证实被告具有向原告许某甲、许某乙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义务。2、发票四份。证实原告许某乙在昆明读中专支付的学费情况。3、毕业证书两份。证实原告许某甲、许某乙的读书情况。4、征地费用兑现表。证实在征地时家庭成员四人领取补偿款75621元和6204.8元,被告的份额是20400元,这20400元抵扣为抚养费。5、抚养费计算明细。证实原告许某甲、许某乙读书的学费和生活费开支情况。被告许某丁质证认为,对离婚协议书、发票四份、毕业证书、抚养费计算明细没有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被告许某丁系原告李某某前夫,原告许某甲、许某乙系许某丁与李某某之子女。2008年6月6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丁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石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第三条约定:子女许某甲、许某乙与李某某生活,由李某某负责抚养。许某丁承担许某甲、许某乙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之后被告许某丁并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许某甲、许某乙的学费和生活费。原告许某甲于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中学接受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原告许某乙于2013年5月在云南新东方烹饪学校饮食管理与服务专业学习两年,支付学费26800元。2013年东海子村委会下蒲草村小组在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扣留了被告许某丁的份额20456.45元交给原告李某某作为原告许某甲、许某乙的抚养费。经双方核对,尚欠71343.55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丁于2008年6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的,被告许某丁应按协议的约定支付许某甲、许某乙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但被告许某丁并未支付许某甲、许某乙的学费和生活费。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许某甲、许某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的主张符合法院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许某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学费及生活费共计71343.55元。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为792元,由被告许某丁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永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