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贵堂与张聚法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贵堂,张聚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60号申请人张贵堂,男,1941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被申请人张聚法,男,1976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无牌号五证牌三轮汽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5年8月03日23时11分许,被申请人张聚法驾驶无牌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贵堂发生事故,造成张贵堂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5]第153号认定,张聚法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贵堂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张贵堂申请对被申请人张聚法所有并驾驶的无牌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保全,并提供3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贵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聚法所有并驾驶的无牌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于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