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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莉诉朱政权、刘玉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朱政权,刘玉英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李莉,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杨君华,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政权,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廖真,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英,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任斌,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朱政权、刘玉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对被告朱政权、刘玉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李莉承担。审判员  付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