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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尹国强与向尹亮,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强,向尹亮,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81号原告尹国强。被告向尹亮。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训禾,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强诉被告尹亮、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国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