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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保霞、闫占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霞,闫占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62号申请人赵保霞,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执行人闫占台,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威县。申请人赵保霞与被执行人闫占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威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保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占台在各银行均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