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保霞、闫占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霞,闫占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62号申请人赵保霞,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执行人闫占台,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威县。申请人赵保霞与被执行人闫占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威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保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占台在各银行均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