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胡华仔、胡汝均等与胡华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仔,胡汝均,胡汝雄,胡华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胡华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36。原告胡汝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1X。原告胡汝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74。被告胡华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854。委托代理人胡国坚(公民代理),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仔、胡汝均、胡汝雄诉被告胡华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华仔、胡汝均、胡汝雄��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华仔、胡汝均、胡汝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仔、胡汝均、胡汝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5元,由原告胡华仔、胡汝均、胡汝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倚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