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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佘勇与王力、陈月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勇,王力,陈月梅,沈跃,何双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佘勇。委托代理人雷传贵,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力,(名人国际店)。被告陈月梅。被告沈跃。被告何双刚。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勇诉被告王力、陈月梅、沈跃、何双刚、XX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勇撤回对被告王力、陈月梅、沈跃、何双刚、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佘勇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娟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1页/���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