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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马伟良,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屈继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伟良、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在婚后的较长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4年5月份开始,双方开始不和。2014年8月份开始,双方开始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双方曾多次商谈过离婚事宜。双方虽然一致同意离婚,但因被告方坚持要求原告进行财产补偿,协议离婚事宜至今无法办妥。原告诉请: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原是同学,属于自由恋爱,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某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目前尚未生育子女。婚后较长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沟通、以及家庭经济问题。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宽容,多一点沟通、理解和信任,齐心协力建设家庭,仍有和好的可能。因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屈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