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金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向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金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向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以和被告肖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向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向某承担。审判员 高 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和涛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