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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中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新万宏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中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新万宏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徐勇,李萍,何亮,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626-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薛星跃。被执行人:宁波中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被执行人:宁波新万宏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月敏。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亮。被执行人: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被执行人:徐勇。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何亮。被执行人:陆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01589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120750元,执行费825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亮、徐勇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何亮、徐勇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洋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