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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704号原告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侯荣隆。委托代理人彭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沈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810元,由原告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