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吉春国与顾伟成、黄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春国,顾伟成,黄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吉春国,居民。被告顾伟成,居民。被告黄海龙,居民。原告吉春国与被告顾伟成、黄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吉春国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春国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