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刘胜利自然资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9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飞,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刘胜利。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刘胜利自然资源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509.8平方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3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予以没收;3、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158370元罚款(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款)。执行中,对于罚款158370元已强制执行完毕。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509.8平方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3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予以没收一节,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意 更多数据: